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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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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其次,危废产生单位超期储存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申报。首先,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应该申请延期贮存报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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